安徽师范大学教工羽毛球协会章程(修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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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师范大学教工羽毛球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安徽师范大学教工羽毛球协会,简称教工羽协,英文为“ANHUI Normal University Teachers Badminton Association”,缩写为“AHNUTBA”,隶属学校工会,是依照国家法律、学校规章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的教职工群众体育组织。本协会的所有活动自愿纳入全民健身运动整体规划之中。

第二条 教工羽协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,贯彻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的新发展理念,推广普及羽毛球运动,丰富教工文体生活,增进教工身心健康,培养教工团队精神,提升教工羽毛球水平,促进校内外协同交流,服务全民健身运动和学校事业发展,为本校广大羽毛球爱好者提供一个结交球友、交流球艺、增进友谊的平台。

第三条 教工羽协在各二级单位下设若干分会,名称为安徽师范大学教工羽毛球协会***分会,分会由各分工会组建,会员人数达到10人以上即可成立分会,分会由教工羽协统一管理。会员实行登记注册制。

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

第四条 教工羽协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,由若干名理事组成。理事应热心教工羽协工作,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,原则上每个分会可推荐1名,分会人数较多的可推荐2名。理事会设会长1名、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2名,组成常务理事会,由理事会大会选举产生。

第五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届任期5年,任期内如需人事任免或增补,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,并报主管部门备案。任期内,理事会成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。理事会主要职责:

1、制定并落实年度计划,进行年度总结,加强网站建设和活动宣传;

2、审核会员的入会资格;

3、组织会员的训练和比赛,创造更多的训练和比赛机会;

4、处理协会日常事务,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,并代表协会处理协调内外部的各项工作;

5、管理并确保协会合理开支,并接受校工会的管理和监督。

第六条 会长负责宏观把握协会的发展方向,领导协会健康发展和运行。副会长分管协会的竞赛训练、组织建设、经费管理等各项工作。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年度计划,负责协会日常事务及各项活动、比赛的部署和落实,定期通报协会各项工作。

第七条 协会一般事务决策由会长、副会长决定,重大事务决策由理事会表决,表决时须2/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有效。

第八条 教工羽协各分会设会长1名,由分会全体会员选举或推荐产生。

第三章 主要任务

第九条 广泛宣传和组织学校教职工参加羽毛球运动,增强体质,提高羽毛球运动技术水平。

第十条 协助组建各教工羽协分会,加强分会间羽毛球运动交流活动。

第十一条 协助组建教工校队,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赛。

第十二条 加强与高校及其他羽毛球组织的联系,积极开展学习和交流。

第十三条 承办校工会主办的比赛活动或学校委托的各项任务。

第四章 会 员

第十四条 会员条件

凡我校教工,承认并遵守教工羽协章程,积极参加羽协组织的各项活动,自觉按时缴纳会费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。

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

1、享有协会的选举权,被选举权;

2、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
3、有权向协会咨询有关羽毛球运动和比赛方面的有关问题;

4、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,并对不合理的现象提出批评,督促其改正。

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

1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校工会及协会的规章制度,执行协会的决议,维护协会的声誉,努力学习掌握羽毛球的知识与技能;

2、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协助做好组织协调工作;

3、会员间要互相尊重、关心和帮助,在各类羽毛球比赛和活动中,严格遵守体育道德和比赛规则,绝对服从裁判,展现良好的赛场精神风貌,树立良好的球德球风;

4、球技水平较高的会员应对球技水平较低的会员进行指导;

5、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第十七条 奖惩

1、对教工羽协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分会和会员,将给予其精神和物质奖励;

2、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会员,经理事会审定,将进行劝退;对给本协会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会员,经理事会表决,将予以开除。

第五章 经费管理

第十八条 协会经费主要由校工会按有关规定划拨的活动经费,有关部门、单位、企业及个人捐赠和赞助费及会员会费三部分构成。

第十九条 会员会费额度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每年年度工作计划研究确定。

第二十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:

1、组织比赛和交流活动的必要开支;

2、聘请教练进行技术培训的酬金;

3、组织协会各项会员活动的开支;

4、其它合理,符合规定的开支。

第二十一条 协会经费开支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,由理事会管理,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。

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划拨的活动经费的开支须按学校财务规定履行报销手续,并在校工会文体部的监督下使用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员自愿参加协会各项活动,如遇伤病等事故,责任自负。

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员参加协会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和正常工作,如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,责任自负。
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教工羽协理事会。
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教工羽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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